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文件
清環(huán)清城罰〔2021〕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清遠市錦興資源利用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25724313403
法定代表人:巫仕明
詳細地址:清遠市清城區(qū)橫荷百嘉107國道旁
一、環(huán)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12月6日,你公司在協助韶關東江環(huán)保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清運清遠市富盈電子有限公司和欣強電子(清遠)有限公司廢油墨渣(退膜渣,危廢代碼HW12)的過程中,擅自將廢油墨渣(退膜渣,危廢代碼HW12)傾倒在清城區(qū)洲心街道圓堆嶺公墓外停車場空地處,經過磅,你公司從清遠市富盈電子有限公司清運的廢油墨渣(退膜渣,危廢代碼HW12)為11.255噸,從欣強電子(清遠)有限公司清運的廢油墨渣(退膜渣,危廢代碼HW12)為16.53噸,共計27.785噸。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證據一:2020年12月8日《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清城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
證據二:2020年12月10日《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清城分局調查詢問筆錄》四份;
證據三:2020年12月17日《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清城分局調查詢問筆錄》一份;
證據四:清遠市錦興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
證據五:過磅單一組;
證據六:固廢處置協議復印件一份;
證據七:洲心街道瀝頭村委會證明;
證據八:廢油墨渣(退膜渣)處置價格兩份;
證據九:現場檢查照片一份。
你公司擅自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guī)定。
我局執(zhí)法人員于2020年12月29日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環(huán)清城告〔2020〕84號)送達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書面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你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提出陳述申辯,提出以下3點陳述申辯理由:1.你公司主觀上并無擅自堆放“廢油墨渣”的惡意,因客觀突發(fā)情況所致。你公司承攬了清運欣強電子(清遠)有限公司及清遠市富盈電子有限公司的廢油墨渣后,2020年12月6日你公司將廢油墨渣裝車后,由于具備相應處置資質的韶關東江環(huán)保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臨時通知你公司其處置基地危廢處置量已超量,導致你公司無法當天將接收的廢油墨渣進行處理,你公司工作人員被迫無奈擅自將上述廢油墨渣臨時堆放在你公司租用的已作硬底化處理且周邊沒有水源地的空置場地內,只作臨時堆放,并等待韶關東江環(huán)保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的通知。2.涉案的固體廢物對堆放地點的環(huán)境并沒有造成污染,危害結果小,而且已妥善處置了危險固體廢物,你公司的違法情節(jié)輕微。由于臨時堆放場地是你公司租用的較為偏遠的地方,而且周邊并沒有水源地,臨時堆放的場地已做好了地面硬底化防滲漏保護措施,而且堆放的時間很短,在查處后,已第一時間取采應急措施,合理合法處置了上述固體廢物,并已承擔了相關處置費用,對周邊消除影響對環(huán)境并沒有造成任何污染。3.我局擬對你公司作出的處罰過重,懇請我局對申請人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通過本次事件,你公司已深刻認識到錯誤,你公司管理不完善,員工法律意識也不強,才導致本次事件發(fā)生。事件發(fā)生后你公司已第一時間出資及時處置了上述廢物,事件也沒有造成周邊的環(huán)境污染,故懇請我局根據你公司的違法情節(jié)以及相關表現對你公司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減少對你公司的罰款。
經審查現場材料和你公司提出的申辯及證據材料:1.你公司在傾倒事件發(fā)生后能夠第一時間將危險廢物及時安全轉移處置;2.你公司傾倒危險廢物的地點有硬底化,且未造成環(huán)境污染事故,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決定采納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減輕對你公司的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0年12月29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環(huán)清城告〔2020〕84號)和《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yè)或者關閉:……(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的規(guī)定,因你公司傾倒的危險廢物(危廢代碼HW12)中有11.255噸屬于清遠市富盈電子有限公司,有16.53噸危險廢物屬于欣強電子(清遠)有限公司,而清遠市富盈電子有限公司簽訂的該項危險廢物(危廢代碼HW12)處置費為每噸7000元,欣強電子(清遠)有限公司簽訂的該項危險廢物(危廢代碼HW12)處置費為每噸6500元,故合計處置費總計為186230元,不足20萬元,因此,需按20萬元計算,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所需處置費用3倍罰款,即人民幣陸拾萬元整(¥600,000.00),并責令改正。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到指定的銀行繳入財政國庫專戶。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回單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或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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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2021年1月20日
清遠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清城分局 2021年1月20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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