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的申請與核準
(一)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在本市城鎮(zhèn)工作并與用人單位簽訂了2年以上(含2年)勞動合同,且至提出申請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本市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工作地無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無代步性質的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和摩托車除外);如有營運性質的機動車輛,車輛價值不超過6萬元。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住房保障期間無待處理的違法犯罪行為。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如用人單位提供的公寓、宿舍等)。
6.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居住證復印件。
3.勞動合同復印件。
4.單位無提供住房的證明材料。
(三)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勞動合同等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居委會領取《申請表》,并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然后將《申請表》和相關材料提交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居委會。
2.受理。居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對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凡《申請表》填寫不符合要求、申請材料不齊全、申請材料上的內容與申請條件明顯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時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對準予受理的,應在《申請表》上簽署受理意見,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當地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3.初審及公示。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收到居委會報送的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就業(yè)、住房等情況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告知理由;初審合格的,將申請人的相關信息在居住地社區(qū)、所在單位、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姓名、相互關系、工作單位、婚姻狀況、住房情況等),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的,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上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
4.復審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門收到初審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當地公安、不動產登記和社會保險等部門對申請人的身份信息、戶籍、車輛購置、家庭住房、繳納社保等情況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同時退還申請材料;復審合格的,將申請人相關信息在居住地社區(qū)、所在單位、政府網站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實名的形式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5.批準。公示后有投訴舉報的,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批準為住房保障對象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