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修訂)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快速準確地查找清遠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1.本部門的機構設置、行政管理職能、領導成員分工;
2.涉及本部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及相關解讀材料;
3.本部門發(fā)展規(guī)劃資料;
4.重要政策文件及相關解讀材料;
5.本部門制定的行政決策,及行政決策執(zhí)行的過程情況和結果;
6.本部門的業(yè)務工作動態(tài);
7.本局財政信息(包括部門預決算信息)
8.咨詢服務熱線、投訴舉報電話;
9.本部門行政檢查情況;
10.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二)公開的方式
1.清城區(qū)水利局門戶網(wǎng)站
(1)清城區(qū)水利局主要通過本機關門戶網(wǎng)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span>2)信息搜索:可根據(jù)關鍵字、文件號、主題詞、發(fā)布時間等條件查詢。
2.其他方式
除清城區(qū)水利局門戶網(wǎng)站外,必要時通過以下方式公開:
?。?/span>2)清城區(qū)水利局信息公開宣傳欄、信息查詢點、電子屏幕等公共服務平臺;
?。?/span>3)便民手冊、服務指南、公告或通告;
?。?/span>4)新聞發(fā)布會;
?。?/span>5)清城區(qū)各級檔案館或其設立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6)手機短信等;
?。?/span>7)上門服務等便于企業(yè)和偏遠鄉(xiāng)村群眾及時準確獲得需要信息的形式。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還可以根據(jù)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清城區(qū)水利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址
機構:清城區(qū)水利局辦公室
時間:周一至周五的8:30-12:00和14:30-17:30(法定節(jié)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地址:清城區(qū)下廓二街158號或登錄依申請公開平臺(https://ysqgk.gd.gov.cn/763055/choice)
電話:0763-3939105
郵政編碼:511510
(二)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填寫《清城區(qū)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此表可以在受理機構領取,也可以通過本機關門戶網(wǎng)站(http://www.woodboxstudios.com/qyqcslj/gkmlpt/guide)下載,復制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jù)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fā)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時提交說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關聯(lián)性證明。
?。?/span>4)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范圍。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span>2)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本機關門戶網(wǎng)站“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申請項目,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直接提交。
?。?/span>3)電話咨詢。
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方式咨詢相應的業(yè)務。
(三)申請?zhí)幚?/span>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zhí))。
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guī)定的,將根據(jù)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四)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復
對于能夠當場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上級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依據(jù)條例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qū)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六)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七)監(jiān)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jù)《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