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們可能都有類似經歷,自己車輛買了不計免賠的車輛損失保險,事故也屬于理賠范圍,可是去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不會按損失總額支付保險金,常常會根據損失總額,并按責任大小支付不同的保險金。“保險”真的這樣保嗎?一位消費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大膽向霸王條款說不。近日,法院對一宗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生效判決,認為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無效,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吳某某支付保險賠償金33329.85元等。
原告吳某某是粵RXXXX8號的車主,他為愛車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以及不計免賠率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等險種。2012年6月24日,歐某某駕駛粵RXXXX2號二輪摩托車,搭載楊某某沿G106線由北往南行駛至2397KM+760M路段左轉彎北行車道時,與在G106線由南往北行駛的由吳某某駕駛并搭載吳某的粵RXXXX8號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楊某某、歐某某、吳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歐某某承擔主要責任,吳某某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吳某某墊付楊某某醫(yī)療費19031元、歐某某醫(yī)療費3197元、吳某醫(yī)療費1261.50元。此外,原告還支付吊車費、拖車費等施救費1880元和公路路產損失費420元、修理費22763元、定損費1220元。之后,吳某某向保險公司索賠,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49772.50元。保險公司則以保險合同關于“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約定,對吳某某的索賠只同意按吳某某責任的大小進行理賠。
法院認為,對于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是保險人法定和約定的義務。投保人為其財產投保財產保險,其目的就是為了在因自然災害、第三者侵權或其本人過失等情形下致其財產損害時獲得保險金以填補其損失。
法院指出,在第三者侵權造成被保險財產損失的場合下,保險人享有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的代位求償權。汽車損失保險合同條款第二十六條關于“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約定,雖然按通常理解,其義是指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而導致損失時,保險人只需按被保險車輛駕駛人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對于事故另一方(第三者)的相應事故責任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該條款系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其將第三者侵權造成的相應損失排除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外,意在免除保險人對被保險財產因第三者侵權造成相應損失時的賠償責任,該格式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義務及排除被保險人主要權利的條款,應認定無效,保險公司仍應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即應當向原告賠償施救費、路產損失費、車輛維修費、車輛定損費合共25863元。同時,法院還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路產損失42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醫(yī)療費7046.85元,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話你知: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法律規(guī)定,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向格式條款說“不”,不僅需要有關部門大力支持,也需要消費者大膽“挑刺”。(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 蔣茂杰13927625858,鄧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