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18萬余元的商務(wù)客車只售3萬元!遇到這樣的車子,你敢買嗎?蘇某覺得這車肯定來路不明,他不買,卻介紹別人買。殊不知,這樣的介紹行為也是犯罪。
80后蘇某從事長途客車運輸生意,家境殷實。2012年6月的一天,朋友譚某(另案處理)對他說想買一臺車,剛好有朋友有車要出手,并且說明該車是走私車,只售3萬元,但是不能上牌。于是蘇某便帶譚某去看了車,該車是一輛七座商務(wù)小車,九成新。譚某看了車后,很滿意,同意以3萬元的價格購買,蘇某則從這3萬元的購車款中抽了2000元的介紹費。據(jù)蘇某說,他一看便知道該車肯定來路有問題,不是偷來的便是搶來的,因為該車走正常二手途徑,至少也能賣十幾萬。即使是走私的,也不可能賣得這么便宜,只要3萬元。但他以為自己只是介紹別人購買,從中賺取點介紹費,就沒想那么多。
最終法院認(rèn)為,蘇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車輛,予以介紹買賣,其行為觸犯了法律,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紤]到蘇某是初犯,歸案后認(rèn)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放其于社會上改造并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可以適用緩刑。遂根據(jù)蘇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判決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yán)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